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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点名 苹果三星要求小米停止贬低性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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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9-29 02: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智能手机及消费电子领域,头部品牌间的营销竞争始终伴随行业发展,但“贬低性营销”因其可能触及商业道德与法律红线,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期有消息显示,两家全球市场份额领先的科技巨头已向小米方面传递明确信号,要求其停止在宣传活动中存在的针对性贬低行为,这一事件也再度将行业竞争边界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争议背后:小米营销模式的长期争议点引发行业关注的核心,源于小米长期采用的“对比式营销”策略中存在的争议性操作。这类行为并非个例,而是在产品发布、社交媒体传播等场景中反复出现,逐渐积累了行业不满:选择性参数对比:被外界诟病为“雷氏对比法”的营销方式,常选取对自身有利的测试维度或场景进行竞品对标,例如在影像性能、续航表现等指标中,仅展示特定环境下的优势数据,对综合体验的呈现缺乏全面性。这种片面对比易让消费者形成误导性认知,实质上构成对竞品的间接贬低。模糊化宣传话术:在产品宣传中采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套路,例如某机型以“逆光之王”“地表最强影像”等绝对化表述作为核心卖点,却在海报角落以不显眼小字标注“为产品设计目标”或“特定测试条件下”等限定语。当实际产品体验与宣传预期存在差距时,既损害消费者信任,也暗含对未采用类似话术竞品的隐性贬低。创始人言论的放大效应:品牌创始人在公开场合的“碰瓷式表态”常引发连锁反应,例如直接宣称自家产品“性能超越行业标杆机型”,这类缺乏第三方验证的言论通过社交媒体扩散后,被解读为对竞争对手的直接贬低,进一步激化行业矛盾。 行业诉求:从竞争到合规的边界诉求此次头部品牌的明确表态,本质上是对行业竞争秩序的维护诉求,背后折射出三重核心关切:1.  商业声誉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贬低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酒业公司通过无依据测评贬低竞品的行为已被处以罚款,这意味着贬低性营销不仅违反商业道德,更可能触及法律底线。头部品牌的诉求,正是基于对自身商业声誉的合法保护。2.  市场生态维护:过度依赖贬低式营销会导致行业陷入“话术内卷”,企业将精力消耗在宣传博弈而非技术创新上。从行业长期发展来看,这种竞争模式会削弱整体创新动力——正如业内观察指出,真正的品牌竞争力应体现在产品品质与技术突破上,而非营销话术的优劣。3.  消费者权益保障:贬低性营销往往伴随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难以通过片面宣传获得真实的产品对比信息。例如某机型宣传的“AI影像优势”,经第三方评测发现仅存在于实验室环境,实际使用中存在明显短板,这种误导性宣传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行业反思:营销竞争的合规转向此次争议也为整个消费电子行业敲响警钟。2024年《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出台,已为网络营销划定明确底线,其中明确禁止通过虚假信息、误导性表述等方式实施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对企业而言,合规的营销竞争应具备三个核心特征:对比的客观性:若采用竞品对比,需确保测试标准统一、维度全面,避免选择性呈现数据,同时明确标注测试条件与第三方机构信息;表述的真实性:宣传内容需与产品实际性能一致,避免使用“绝对化”“目标式”等模糊表述,杜绝“大字宣传、小字免责”的套路;竞争的建设性:通过展示自身技术创新、用户体验升级等正向信息吸引消费者,而非以贬低对手为手段。从行业发展来看,此次头部品牌的诉求或将推动消费电子领域营销竞争的规范化转型。对小米而言,如何平衡品牌宣传与合规竞争,将直接影响其高端化转型进程与行业口碑——毕竟,正如市场反馈所显示的,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最终源于产品实力而非营销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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